在建筑工程这个圈子里,经常会碰到这样的事儿:有的承包方偷偷把工程转包出去,或者违规分包,还有人没资质就借个有资质公司的名义(这就是挂靠)来揽活儿干。像这种情况下签的施工合同,法律上是不认的,会判定无效。可合同里一般都写着,实际干活的人得按照工程总金额,或者业主*后结算的金额,按一定比例给承包方(或者被挂靠的那个公司)交 “管理费”。

这下问题就来了:合同都没效了,这笔管理费还得按原来约定的给吗?要是已经给了,实际干活的人能不能把钱要回来呢?这个事儿在法院判案的时候,大家意见可不一致,处理起来也特别麻烦。和勤咨询参考了*高人民法院一些典型的案例,给大家讲讲现在主要有哪三种看法。

一、一分钱管理费都别想,更不能扣人家的

这种看法的核心就是:这种管理费就是不劳而获,赚的黑心钱,法律压根儿就不保护。

*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 2021 年的专业法官会议纪要里说得很明白:合同里说的这个管理费,可不是承包方真的为了管理工程花了心血该得的报酬,而是他们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借资质挂靠这些手段赚的违法钱,法律可不支持。毕竟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这些事儿本身就违反了法律的硬性规定,合同都没效了,那里面关于管理费的约定当然也就不作数了。

在实际情况里,经常是承包方或者被挂靠的公司,就派个财务来收收工程款,然后再转给实际干活儿的人,工程施工他们压根儿就不参与,既不出钱也不担风险。所有施工的事儿都是实际干活儿的人自己组织的,赚了赔了、出了事都是自己扛,承包方就光靠收管理费躺着赚钱。这种钱就是违法挣来的,法院肯定不会帮他们。

二、该扣还得扣,就照着合同原来约定的来

这种观点觉得:虽然合同没效了,但是如果承包方真的为这个工程出了力,花了管理的成本,那就应该拿到相应的补偿,管理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扣。

持这种看法的人是这么想的,工程验收合格了,工程款就得按照原来合同约定的方式算,管理费本身也算工程款的一部分,而且当时双方都同意了这个事儿,那就得认。但关键是承包方得是真的做了管理工作,比如说派人在工地现场盯着质量、安全,帮忙协调发包方、材料供应商,处理施工资料还有结算手续这些事儿,这些付出不能白费。

三、已经扣了的就不退了,没扣的也别再要了

这个观点有点像两边都不偏袒的 “折中方案”:管理费是因为违法的事儿产生的,不能强迫人家给,也不能强迫退回去,就按照 “给了的就不退,没给的也别再补” 这个办法来处理。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法官提出,这种管理费属于 “不法原因给付”,啥意思呢,就是双方因为干了违法的事儿(像转包、挂靠)才约定的这笔费用,从本质上来说,这是一种自然形成的债务关系,不能通过法院去强迫人家给,但是如果已经自愿给了,那也不能再要回来。为啥呢?因为双方都有错,法律不能让任何一方因为干了违法的事儿还占到便宜。

对于还没交的,或者还没从工程款里扣的管理费,承包方不能跑去法院起诉,逼着实际施工人给,因为自己本身就违法了,没脸去要这个钱。对于已经交了的,或者已经从工程款里扣了的管理费,实际施工人也别想着要回来,因为当初交钱也是为了干这个不合法的活儿,法律可不支持 “又想干活儿又想退钱” 这种想法。

总结一下

简单讲,合同没效以后,管理费怎么处理没有一个固定的答案:

1、要是想一分钱不给,或者已经给了想全要回来,这可太难了,除非对方就是啥都没干,纯骗钱的。

2、想全额拿到合同里约定的管理费,也没那么容易,得证明自己实实在在为工程管理出了力。

3、常见的结果是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看看承包方实际投入管理的成本和效果,*后判决给比合同约定比例少点的管理费,或者已经给了的部分就不再退了。

总的原则就是:法律不会保护因为违法得到的利润,但是也不会让哪一方因为合同没效就平白无故占到便宜。*后的判决一般会倾向于补偿实际花出去的合理成本,而不是支持合同里约定的那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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