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固定总价合同(又称“包死价合同”)因价格明确、结算简便而备受青睐。但实践中,工程常因设计变更、物价波动等原因发生变化,若一味坚持“不调价”,可能显失公平。*高人民法院及相关案例明确,固定总价合同并非绝对“包死”,在以下情形中,价格可以调整:

一、合同约定的调价情形

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价格调整机制(如人工、材料价格波动按政府指导价调整),则应依约执行。例如,在(2018)*高法民终781号案中,法院支持了因人工费上涨而调整工程价款的请求。

二、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

设计变更若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可协商调整价款;协商不成的,可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价标准结算。(参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第19条)

三、清单漏项或图纸不全

如发包人未提供完整施工图纸,导致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承包人可主张据实结算。(参见(2014)苏民终字第0073号案)

四、情势变更:价格异常上涨

若施工期间人工、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围,构成情势变更的,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支持调价。(参见(2017)*高法民申3108号案)

五、适用公平原则调价

如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实际成本,或工程量大幅增加导致利益严重失衡,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调整价款。(参见(2016)*高法民再135号案)

风险防范建议

审慎签约:明确约定调价条件与程序;

保留证据:如设计变更联系单、价格波动证明、索赔文件等;

及时主张权利:按合同约定程序提出调价或索赔,避免失权。

固定总价合同并非“铁板一块”,在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时,承包人仍可主张合理调价。建议企业在合同管理中将专业条款与实际情况结合,防范履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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