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西贝事件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关于预制菜的话题再次引爆了公众的热烈讨论,其中罗永浩对西贝“拿预制菜假装不是预制菜带来的税收差异”提出了质疑,网上也出现了很多跟风的网友,讨论“西贝不承认卖预制菜是为了按6%而非13%交税”的话题。
在聊这个之前,我们先要搞清楚几个概念:
1、哪些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2、哪些服务属于餐饮服务?
相关政策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应依法缴纳增值税,其中销售货物适用税率13%;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税率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从以上政策文件分析,我们认为,其实无论西贝卖的是什么,只要是在其餐厅“现场制作”并销售给顾客的(无论是堂食还是外卖),目前依法就是适用6%的增值税率。不存在“避税”,而是合规纳税。
这里有一个核心判定标准,即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
这意味着有“加工”过程就算:只要餐厅的后厨对食材进行了处理,无论是复杂的烹饪,还是简单的加热,都算“现场制作”,适用6%税率。
但需要注意,这里的纳税主体仅限于“餐厅”,即餐饮行业,711 或者罗森这样的便利店销售的包子、馒头、关东煮仍应按 13%计税。
此外,如果餐厅只是把外购的、无需任何加工的商品(如罐装饮料、烟酒等)直接外卖给顾客,同时顾客又没有在餐厅进餐,这部分是需要按销售货物(13%)计税的。
在此,我们也建议各位老板:
●如果您是小规模纳税人,直接按1%纳率,不用纠结6%还是13%;
●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堂食按6%,保留用餐记录;
●外卖分区“自加工”和“外购”,分开核算,对“自加工”即热型预制菜,按6%,同时做好加热记录(比如操作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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