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审计视角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工程结算与竣工决算是两项核心工作。二者因资金关联紧密衔接,又因审计目标与边界的差异各有侧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将 “单项工程结算” 与 “项目竣工决算” 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厘清二者本质区别,是开展审计工作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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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视角下的定义边界

从审计实践看,工程结算与竣工决算的边界可从 “核算范围” 与 “审计关注点”加以区分。

工程结算的核心是 “施工阶段价款清算”,指施工企业完成合同工程并验收合格后,与发包单位依据合同、变更、签证等文件调整造价确定的*终工程款。

竣工决算则聚焦 “全周期成本核算”,是以实物与货币指标综合反映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全过程的全部费用、成果及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其范围远超施工环节,不仅包含建筑安装工程费(即结算金额),还涵盖设备购置、预备费、管理费、财务费、征地费等全周期支出。

二、审计视角下的审核依据

结算与决算的审核依据因目标不同各有侧重,体现了技术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差异。

工程结算审核主要依据技术与经济规范,包括国家或地方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取费标准、人材机价格参数,以及合同、图纸、变更等文件。审计通过比对这些依据,核查工程量、单价、费用的准确性,实质是对 “技术经济文件执行情况” 的核验。

竣工决算审核以法律法规为核心,主要包括《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并结合《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等专项规定。审计重点核查项目全流程(决策、筹资、建设、交付)的合规性及资金使用规范性,实质是对 “行政行为合法性与合规性”的监督。

三、审核目标的差异性

从审计价值导向看,结算与决算目标分别指向 “造价真实” 与 “管理合规”,共同构成政府投资监管闭环。

工程结算审计的核心是确保造价真实,防范施工单位高估冒算、虚报工程量、错套定额等骗取资金行为,同时监督发包单位按合同支付。审计需重点核查变更签证真实性、工程量准确性、单价与取费合规性,为价款清算提供依据,维护合同公平。

竣工决算审计目标更宏观,聚焦全周期管理的合规性与效益性。审计需审查决策程序合法性(立项、审批、招投标等)、资金筹集与使用规范性(有无截留、挪用、浪费)、项目管理是否存在失职(如决策失误导致损失),*终揭示体制机制问题,促进投资效益与廉政建设,服务国家治理。

四、审计视角下的结果约束

工程结算与竣工决算的审计结果因约束对象不同而存在显著差异,这是审计机关履职的重要边界。

工程结算结果对发包单位与施工企业有直接法律约束力。作为基于合同的价款清算依据,经审计确认后成为工程款支付、纠纷裁决的关键证据,双方均需受其约束,体现民事合同关系的属性。

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主要对被审计单位(如建设单位)产生行政法律约束力。审计机关通过报告与决定要求其纠正违规、整改问题,但对施工、设计等其他参建方无直接约束力,体现行政监督关系的属性。这种划分既保障审计权威,又避免干预民事合同。

综上,工程结算审计是竣工决算审计的基础,为全周期成本核算提供真实造价数据;竣工决算审计是工程结算审计的延伸,通过全流程监管实现政府投资合规与效益。准确把握二者区别,是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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