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8 月 1 日起,重庆招投标规则迎重大调整,《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将正式实施。作为该条例 2008 年施行以来的第二次系统性修订,以下三方面对招投标行业影响深远:
一、评标方法更灵活,强化竞争性判断
取消*低投标价法强制适用:修订前,重庆要求施工类项目原则上必须采用 “经评审的*低投标价法”(仅技术特别复杂项目除外);修订后改为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自主选择,可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低投标价法或国家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与国家层面保持一致,赋予招标人更大自主权。
细化投标人不足 3 个时的评标规则:当有效投标人因撤销、废标等原因不足 3 个时,不再直接终止评标,而是由评标委员会论证剩余投标人是否具备竞争性。若论证通过,可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避免因小概率事件导致项目流程中断。
二、设置异常低价警戒线,遏制恶意竞标
为破解 “低价中标、高价履约” 乱象,新规针对性强化价格约束:
1.分类设置要求
1.1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异常低价警戒线并优化价格权重。
1.2 采用*低投标价法的项目,必须强制设置该警戒线。
2.具体机制
2.1 投标报价低于警戒线的,投标人需提交价格合理性说明及证明材料(如成本构成、技术方案等),无法提供或说明不充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2.2 警戒线需结合行业标准、社会平均成本测算(如基建项目可参考政府信息价的 70% 作为基准)。
3.中标后约束
以低于警戒线价格中标且通过说明的投标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再以 “报价时已说明的事项” 为由申请合同变更,杜绝 “先低价入围、再通过变更抬价” 的操作。
三、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失信约束
新规明确信用管理硬措施: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招标投标相关主体(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价,并将结果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鼓励在招投标全流程中运用信用评价结果,通过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参与。
此次修订通过优化评标自主权、强化价格监管、健全信用约束,既提升了招投标效率,又着力解决恶意低价竞争、信用缺失等行业痛点,将推动重庆招投标市场向更规范、更具竞争性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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