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工作涉及采购主体、评审专家、供应商等多方主体,实务中常常会遇到政策适用界定、评审规则把握、采购流程判定等各类疑问。为帮助大家精准理解政策口径、规避实操风险,本期整理了6个典型咨询问题,结合官方答复逐一解读,供业内人士参考。

在政府采购实操中,政策条款的适用边界、评审规则的细节把握,往往是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关注的重点。本期整理了6个高频咨询问题,结合官方政策口径逐一解答,为大家厘清实务中的模糊地带。

1.项目A采购人能否担任项目B评审专家?

某供应商为项目A中标方,该供应商参与项目B时,项目A的采购人能否作为评审专家参与项目B评审?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以下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一是近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担任董事监事或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是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三是存在其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关系。相关主体可对照上述条款自行判断。

2.竞争性磋商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主要适用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3.年度未达限额、多年合计达标的服务采购是否需走政府采购流程?

服务类采购项目若年度预算未达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但2-3年合计达标,且采用一年一续签方式(*长不超过3年),需区分情况判断:同一预算项目下,同一品目或类别的服务年度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的,需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年度金额未达标的,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

4.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补贴资金明细如何查询?

养老、医疗等社区治理类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资金明细由购买主体根据国家及上级政策、政策对象情况确定,相关主体可直接咨询具体购买主体获取。

5.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能否通过政府采购使用劳务派遣?

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购买主体。政府采购相关问题可咨询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劳务派遣相关事宜建议咨询人社部门。

6.智慧公安、城市大脑等软硬件一体化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公安部门智慧公安建设、政府办公室城市大脑建设、应急管理部门智慧应急建设、大数据局大数据建设等软硬件一体化项目,只要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均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畴。

结语

以上就是本期整理的政府采购高频问题解答,后续我们还将持续关注政府采购领域的政策动态与实操难点,为大家带来更多针对性的解读内容。如果大家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其他疑问,也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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